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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业务办事须知(汽车部分)
新车注册登记须知
一、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境外人员持护照并需到有资质的翻译社翻译),单位持组织 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 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存档联)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 明必须是原件,如境外发票则需进行翻译并提交关税、增值税的税票。
五、国产机动车需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需提供进口凭证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应提供市财政局的采购证明单。
十一、未达欧Ⅱ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
十二、微型普通客货车市区不予注册登记。
十三、市(县)辖区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由市(县)车管所受理,属进口车的由市(县)车管所 审核盖章后到市车管所办理。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变更登记须知
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核盖 章。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 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属于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需经车管所审批后才能变更),收存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 片。
七、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需经车管所审批后才能变更),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码)拓印膜和更换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八、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发动机更换后十日内需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九、应车辆质量问题需更换整车的,如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 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 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十、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产权变更,填写《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夫妻双方到 场,审核双方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十一、现车主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应提交市财政局采购证明单。
工作时限:变更颜色、发动机、车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更换整车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营转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转移(转入)登记须知
一、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核 盖章。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 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档案。
六、换领新附加税凭证。
七、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所有人)的车辆应提供市财政局的采购证明单。
十、外地营运车辆或已使用满5年的车辆或未达欧Ⅱ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转入本市(法院判决的 除外)。
十一、进口机动车应报省厅审批。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口车除外)。
转移(转入)转移(过户)登记须知
一、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核盖 章。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 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 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七、海关监管车辆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所有人)的车辆应提供市财政局的采购证明单。
十、如有机动车交通违法或事故未处理的应先处理完毕才能办理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转移(转出)登记须知
一、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核盖 章。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 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 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七、海关监管车辆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九、进口车转出需报省厅审批。
十、如有机动车交通违法或事故未处理的应先处理完毕才能办理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口车除外)。
抵押登记须知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 审核盖章。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 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合同副本原件,同时需审核主合同。
工作时限:五份以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五份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委托代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机动车涉及交通违法或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六、外地车辆委托本地核发合格标志的需提供《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回 执。
七、本地大型客车、涉及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委托检验业务。
八、市(县)辖区的机动车由市(县)车管所受理。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注销登记须知
一、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 所审核盖章。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属于已交售解体的机动车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六、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应拍摄车辆解体后和包含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部件的照片。
七、属于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公告声明作废。
八、机动车失窃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报案证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须知
一、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 核盖章。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机 构代码证。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确认机动车。
六、属于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应有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七、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原件。
八、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须本人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工作时限:遗失补领的,登记受理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换领证书的,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补、换领号牌须知
一、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 核盖章。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机 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换发号牌时,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号牌。
四、十五日后凭补领号牌的受理凭证来换领机动车号牌。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补、换领行驶证须知
一、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 核盖章。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机 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补、换发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行驶证。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须知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机 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停驶、复驶须知
一、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 所审核盖章。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机 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收存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四、养路费征稽部门的相关凭证。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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